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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7268号

徐松年与张德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松年,张德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7268号

原告:徐松年,男,1969年10月17日生,汉族。

被告:张德清,男,1964年7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松年诉被告张德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松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松年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松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松年负担。

审判员  朱模宝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冬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