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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1939号

富熙霖、朱伟峰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富熙霖,朱伟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1939号申请执行人富熙霖被执行人朱伟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嘉盐民初字第0013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朱伟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伟峰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伟峰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朱伟峰(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3的存款人民币15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达明AUT())O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田林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