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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5执290号之三

李媛媛与陶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媛媛,陶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5执29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媛媛,女,1980年9月14日生,住安徽省旌德县。被执行人陶敏,男,1982年9月7日生,住安徽省旌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旌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5执290号之一裁定书,于2016年07月27日向被执行人陶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陶敏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陶敏在中国农业银行62×××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洪国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秀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