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4执恢785号申请执行人乔忠杰。申请执行人牟仁成。申请执行人牟经维。申请执行人龚玉生。申请执行人宋贵勇。申请执行人刘永春。申请执行人张其成。申请执行人毛洪学。申请执行人乔希福。申请执行人杨树德。申请执行人单永柱。申请执行人黄明刚。申请执行人党国斌。申请执行人孙宝军。申请执行人毕文喜。申请执行人刘德政。申请执行人姜英仕。申请执行人姜利廷。申请执行人王志朋。申请执行人李春贵。申请执行人和亮亮。申请执行人李春海。申请执行人张新民。申请执行人齐满全。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华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长岭路102-4号。申请执行人乔忠杰、牟仁成、牟经维、龚玉生、宋贵勇、刘永春、张其成、毛洪学、乔希福、杨树德、单永柱、黄明刚、党国斌、孙宝军、毕文喜、刘德政、姜英仕、姜利廷、王志朋、李春贵、和亮亮、李春海、张新民、齐满全与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华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一案,普兰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普劳人仲裁字[2013]15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华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乔忠杰、牟仁成、牟经维、龚玉生、宋贵勇、刘永春、张其成、毛洪学、乔希福、杨树德、单永柱、黄明刚、党国斌、孙宝军、毕文喜、刘德政、姜英仕、姜利廷、王志朋、李春贵、和亮亮、李春海、张新民、齐满全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华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乔忠杰、牟仁成、牟经维、龚玉生、宋贵勇、刘永春、张其成、毛洪学、乔希福、杨树德、单永柱、黄明刚、党国斌、孙宝军、毕文喜、刘德政、姜英仕、姜利廷、王志朋、李春贵、和亮亮、李春海、张新民、齐满全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普劳人仲裁字[2013]15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 江
审 判 员 张洪新
代理
审判员 崔升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天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