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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执501号

移送执行人德化县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庭与被执行人查建德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查建德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501号移送执行人:德化县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庭。

被执行人:查建德,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德化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德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缴交罚金1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林两福执行员  王礼源执行员  何东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赖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