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501号移送执行人:德化县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庭。
被执行人:查建德,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德化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德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缴交罚金1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林两福执行员 王礼源执行员 何东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赖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