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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3执652号

李秀萍与张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秀萍,张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3执652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萍,女,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帅,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秀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5民终1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封志勇

审判员  李 鹏

审判员  杨俊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