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3民催15号
申请人:淄博玲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马桥镇木佛村。
法定代表人:毕玉宾,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军,系山东桓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淄博玲宝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5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3080005395495433,票面金额为137642元,出票人为陕西恒生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陕西新百川医药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淄博玲宝工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招商银行西安分行西影路支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11月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淄博玲宝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票款。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淄博玲宝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石丽屏
审判员 周庆华
审判员 胡立兵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温剑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