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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执2274号

巩义市豫联园区管理委员会驻驾河村民委员会与郑州鸿鹄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巩义市豫联园区管理委员会驻驾河村民委员会,郑州鸿鹄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闫乾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2274号申请执行人巩义市豫联园区管理委员会驻驾河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郑州鸿鹄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闫乾保,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1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郑州鸿鹄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闫乾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鸿鹄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闫乾保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州鸿鹄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闫乾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州鸿鹄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闫乾保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一千五百二十四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占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