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02民初5909号
原告:贵州欣翔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翔飞公司),住所地本市南明区都司路中天商务港13层5号。
法定代表人:高庆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杨昌洪,男,198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王艺,女,1987年9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原告欣翔飞公司与被告杨昌洪、王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欣翔飞公司未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朱红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江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