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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02民初5909号

贵州欣翔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杨昌洪、王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贵州欣翔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杨昌洪,王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02民初5909号

原告:贵州欣翔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翔飞公司),住所地本市南明区都司路中天商务港13层5号。

法定代表人:高庆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杨昌洪,男,1982年4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王艺,女,1987年9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原告欣翔飞公司与被告杨昌洪、王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欣翔飞公司未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朱红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江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