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9806号
原告:黄天进,男,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冠,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灵波,男,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天进诉被告庄灵波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黄天进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天进的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天进撤诉。案件受理费5006元,减半收取2503元由原告黄天进负担(原告黄天进已付2503元)。
审判员 张庆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双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