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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9806号

黄天进与庄灵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黄天进,庄灵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9806号

原告:黄天进,男,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冠,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灵波,男,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天进诉被告庄灵波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黄天进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天进的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天进撤诉。案件受理费5006元,减半收取2503元由原告黄天进负担(原告黄天进已付2503元)。

审判员  张庆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双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