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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1执424号

王雪与孙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雪,孙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1执424号

申请执行人:王雪,女,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孙云,女,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王雪与被执行人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321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孙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云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云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云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段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