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鲁1322司惩1号被拘留人:王学英,女,196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因王学英妨碍民事诉讼,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2016)鲁1322司惩1号拘留决定书,决定对王学英拘留15日,已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王学英已具结悔过,承认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提前解除对王学英的拘留。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
解除拘留王学英决定书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鲁1322司惩1号被拘留人:王学英,女,196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因王学英妨碍民事诉讼,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2016)鲁1322司惩1号拘留决定书,决定对王学英拘留15日,已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王学英已具结悔过,承认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提前解除对王学英的拘留。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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