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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刑申8号

张彦富强奸罪一案申诉复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强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豫15刑申8号张彦富:你因强奸罪一案,不服本院2000年9月8日作出的(2000)信中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称:1.本案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2.法院应当对司法精神病鉴定作出科学的评价,3依法改判申诉人有期徒刑5-10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查。本院复查认为,张彦富强奸先天发育迟滞的未成年女孩(受害人1980年1月出生,案发1995年6月25日)的事实清楚。本案原审判决后,张彦富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8日作出(2000)豫法刑二终字第478号刑事裁定,维持本院判决。因本案系二审生效判决,根据审级管理规定,申诉人张彦富应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张彦富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