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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民终275号

张立伟与张立风合伙协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张立伟,张立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民终2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立伟,男,汉族,1969年1月5日生,个体。

委托代理人:吴姝,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南钰,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风,男,汉族,1972年11月25日生,个体。

委托代理人:罗兵,青海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宁渊,青海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立伟因与被上诉人张立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2民初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2民初1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立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马建平

审判员  党雪仁

审判员  鲍丽娜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永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