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民终2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立伟,男,汉族,1969年1月5日生,个体。
委托代理人:吴姝,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南钰,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风,男,汉族,1972年11月25日生,个体。
委托代理人:罗兵,青海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宁渊,青海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立伟因与被上诉人张立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2民初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2民初1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立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马建平
审判员 党雪仁
审判员 鲍丽娜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永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