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96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礼全,男,1937年0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梁平县石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石安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罗小松,该镇镇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街道梁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圣全,该局局长。
被
申请人(一审第三人):重庆市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福禄管理所。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福禄镇河西街**号。
法定代表人:高勇,该所所长。再审申请人高礼全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县石安镇人民政府、重庆市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福禄管理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20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礼全申请再审称,(一)原裁定认定的主要事实是伪造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不是高礼全的签名,协议并未成立;(二)高礼全要求按照1099平方米的面积领取复垦补偿费的依据并非协议书,而是经高礼全签名确认的复垦花名册和勘测设计院制作的勘察测绘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高礼全提起民事诉讼,其诉讼请求是:
一、确认高礼全与重庆市梁平县石安镇人民政府所签《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协议书》无效;
二、要求重庆市梁平县石安镇人民政府等按照1099平方米的面积支付复垦补偿费。从高礼全提出的诉讼请求及其理由来看,高礼全与重庆市梁平县石安镇人民政府、重庆市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之间的关系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高礼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高礼全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胡翔
代理
审判员 谢玥
代理
审判员 王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蹇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