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2113号申请执行人周永祥,男,195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吴明龙,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叶秋娟,女,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2民初011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明龙、叶秋娟支付申请执行人周永祥案款425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70元、执行费538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吴明龙、叶秋娟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80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江 瑜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