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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民初1774号

游书朝与陈久盛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游书朝,陈久盛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3民初1774号原告游书朝,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炎、李佐霞,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久盛,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罗源县,经常居住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伟,新疆联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游书朝与被告陈久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游书朝诉称,2014年8月31日,原、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新疆阿勒泰丰盛矿业有限公司股份作价591万元转让给被告陈久盛。截至2016年8月2日,被告已支付转让款482万元,尚欠109万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股权转让款109万元及违约金32.7万元。被告陈久盛向本院提交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街道龙盛街社区工作委员会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以证明其自2013年9月至今居住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陈久盛经常居住地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本案应由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5110,0)?)》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孝兴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兰曲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