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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3040号

宋子琦、宁波戈凌蓝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子琦,宁波戈凌蓝服饰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3040号申请执行人宋子琦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宁波戈凌蓝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庙前山路45号,组织机构代码:74735104-4。法定代表人杨海斌。申请执行人宋子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仑劳仲案字(2016)第865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9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宁波戈凌蓝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在(2016)浙0206执304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9463.24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旗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瑞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