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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执346号

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赖锋光、陈君仪、赖根书、赖海光、赖联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赖锋光,陈君仪,赖根书,赖海光,赖联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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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346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永定区。法定代表人苏顺金,理事长。被执行人赖锋光,男,汉族,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陈君仪,女,汉族,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赖根书,男,汉族,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赖海光,男,汉族,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赖联松,男,汉族,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赖锋光、陈君仪、赖根书、赖海光、赖联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6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赖锋光、陈君仪、赖根书、赖海光、赖联松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赖锋光、陈君仪、赖根书、赖海光、赖联松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派员多次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赖锋光、陈君仪、赖根书、赖海光、赖联松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100000元及利息暂无法执行到位,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6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6)闽0803执346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祥贞

审 判 员  胡初文

审 判 员  陈红应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赖飞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