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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33初字第463号

原告赵丽成与被告王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7-01-12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丽成,王伟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33初字第463号原告赵丽成,女,1983年4月4日生,汉族,住抚远市抚远镇。被告王伟,女,成年,住抚远市抚远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成与被告王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仍拒不交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寿亭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世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