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2110号申请人贾桂莲,住所地二七区齐礼阎乡。被执行人杨散之,所在地管城回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贾桂莲与被执行人杨散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管民初字第01733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散之在银行的存款95397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