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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3民初867号

李良高与官长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7-01-07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良高,官长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23民初867号

原告:李良高,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被告:官长寿,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原告李良高与被告官长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良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官长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李良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官长寿立即支付尚欠货款45,000元、2015年的利息17,800元、2016年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2016年12月31日止)。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6日,李良高向官长寿供应高尔夫球钉(木钉),结欠货款45,000元久拖未付。官长寿在答辩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6日,李良高向官长寿供应高尔夫球钉(木钉),数量1500000个,单价0.03元,共计货款45,000元,截止2015年年底的利息17,800元。2016年元月1日,官长寿出具欠条与李良高,言明“今欠李良高货款(木钉)肆万伍仟元正(¥45000元)按2分息计算总欠15年利息壹万柒仟捌佰元正(¥17800元)2016.元.1欠款人:官长寿”。嗣后,官长寿分文未付。以上事实,李良高提供了证据欠条一份,予以证实。官长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与原件对比无误,内容真实,来源合法,并与李良高主张的事实存在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根据官长寿出具与李良高的欠条内容,可确认官长寿向李良高购买木钉的事实,故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官长寿结欠李良高货款,有官长寿出具的欠条为凭,双方未就货款支付期限进行约定,李良高可随时要求官长寿支付,官长寿也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当事人在欠条中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属合理范围。官长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事实,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所述,对李良高要求官长寿立即支付尚欠货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官长寿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李良高货款45,000元、2015年的利息17,800元、2016年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2016年12月31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计685元,由官长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彭文堡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