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盐执字第487号申请执行人海盐县大大动物营养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永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永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永海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永海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张永海(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27的存款人民币26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达明AUT())O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田林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