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5民初2057号
原告:资中县安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中县二级客车站。
法定代表人:唐中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成,资中县安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告:路洪,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资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资中县安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路洪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中县安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资中县安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资中县安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资中县安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谦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凡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