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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民初3054号之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大街支行与张庆岩、张青、刘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大街支行,张庆岩,张青,刘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3054号之三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大街支行

被告:张庆岩、张青、刘伟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大街支行诉被告张庆岩、张青、刘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刘伟名下的银行存款XXX万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建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