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3054号之三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大街支行
被告:张庆岩、张青、刘伟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大街支行诉被告张庆岩、张青、刘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刘伟名下的银行存款XXX万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建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