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4执45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地址:阜阳市颍泉区人民东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5850083-4。
负责人:王建明,行长。
委托代理人:曹邓波,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某,男,1989年8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阜阳信和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南路336号,组织机构代码7885627-7。
法定代表人:王桂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颍上县汇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颍上县六十铺街,组织机构代码75850969-5。
法定代表人:牛学甫,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阜阳市新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安徽阜阳市开发区颍上南路东侧财富名都19号20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6897745-5。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陈某、阜阳信和担保有限公司、颍上县汇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新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15)泉民二初字第009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股票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的债权101963.17元及利息未能受偿。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远
审判员 贾德军
审判员 张卫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