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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执45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某、阜阳信和担保有限公司、颍上县汇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新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陈某,阜阳信和担保有限公司,颍上县汇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新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4执45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地址:阜阳市颍泉区人民东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5850083-4。

负责人:王建明,行长。

委托代理人:曹邓波,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某,男,1989年8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阜阳信和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南路336号,组织机构代码7885627-7。

法定代表人:王桂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颍上县汇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颍上县六十铺街,组织机构代码75850969-5。

法定代表人:牛学甫,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阜阳市新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安徽阜阳市开发区颍上南路东侧财富名都19号20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6897745-5。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陈某、阜阳信和担保有限公司、颍上县汇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新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15)泉民二初字第009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股票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的债权101963.17元及利息未能受偿。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远

审判员  贾德军

审判员  张卫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