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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8166号

张某等其他合同���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北京恒远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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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816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北京恒远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77号。法定代表人王希岩,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05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北京恒远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恒远基业房地��开发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恒远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恒远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恒远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恒远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北京恒远基业房地产开发���限公司财产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慎诚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