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792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彬,男,1960年9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兴怀大街20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彬与被执行人北京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2008)怀民初字第01623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北京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王志彬办理怀柔区商业街二号凤翔大厦四零三三号产权过户手续及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所需要的相关手续;北京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付王志彬二ОО七年二月十五日至二ОО八年三月十五日的逾期履行出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及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所需要的相关手续的损失四千五百六十三元;北京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偿付王志彬二ОО八年三月十六日至被告完成协助义务日止的损失。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6年4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16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于2016年5月24日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二个,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志彬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王志彬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王志彬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忠良
审 判 员 李印强
代理
审判员 张 洪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吉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