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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1997号

北大方正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大方正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微山湖矿业(集团)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於德鹏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1997号

申请执行人:北大方正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98号方正大厦5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旋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佳子,男,北大方正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以琪,女,北大方正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被执行人:山东省微山湖矿业(集团)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欢城镇。

法定代表人:於怀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於德鹏,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大方正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於德鹏、山东省微山湖矿业(集团)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於德鹏、山东省微山湖矿业(集团)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於德鹏名下的银行存款10357.41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在房屋管理部门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於德鹏名下的房产一处,但现不具备执行的条件;本院在车辆管路部门依法查封了二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共计6辆,但上述车辆均下落不明。此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 玲

审 判 员  张瀚文

代理

审判员  刘 赛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金 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