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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民初4645号

何钢与孔祥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7-01-06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钢,孔祥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4645号

原告:何钢,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6197311030812),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502号1楼2号。

被告:孔祥彧,男,1973年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5197302081013),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249号。本院审理原告何钢与被告孔祥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钢于2016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后于2016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何钢已预交750元,减少收取725元),由原告何钢负担。

审判员  刘来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付百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