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4645号
原告:何钢,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6197311030812),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502号1楼2号。
被告:孔祥彧,男,1973年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5197302081013),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249号。本院审理原告何钢与被告孔祥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钢于2016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后于2016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何钢已预交750元,减少收取725元),由原告何钢负担。
审判员 刘来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付百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