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6执8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住所地:山亭区府前东路21号。
负责人:张全,行长。
被执行人:刘清春,农民。
被执行人:刘清臣,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山商初字【冯卯】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清臣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磊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桂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