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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201执110号

拉巴与日喀则市诺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0-01
所属地区
日喀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拉巴,日喀则市诺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201执110号

申请执行人:拉巴,女,藏族,住所地日喀则市人。

被执行人:日喀则市诺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代表人:米玛次仁,男,藏族,现住日喀则市上海北路。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拉巴与被执行人日喀则市诺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藏0201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拉巴和被执行人日喀则市诺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藏0201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索朗平措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洛桑旦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