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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执830号

李明业与桂平市金盈利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曾祥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明业,桂平市金盈利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曾祥坤,曾俊涪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830号

申请执行人:李明业。

被执行人:桂平市金盈利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被执行人曾祥坤。被执行人曾俊涪,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路跃华路福乐巷3号6座1梯701。广西鳄鱼王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长安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温锦燕,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业与被执行人桂平市金盈利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曾祥坤、曾俊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桂平市金盈利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0万元给李明业;曾祥坤、曾俊涪在其认缴的出资额150万元为限对李明业承担责任;向李明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9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8546元。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满芝

审 判 员  杨礼添

代理

审判员  薛寒非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德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