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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执423号

四川都工机械��限公司与新乡克瑞重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都工机械有限公司,新乡克瑞重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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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8执42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都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钫。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经济开发区凤鸣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788132526K被执行人新乡克瑞重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进廷。地址:长垣县人民路西段。组织机构代码:66596329-0本院在执行四川都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新乡克瑞��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因经营不善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至今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民二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新乡克瑞重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5)长民二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国宏

审判员  张雁凌

审判员  韩振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鹤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