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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10640号

王青利与牟振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青利,牟振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0640号原告王青利。委托代理人刘立菲,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牟振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号**楼。法定代理人于振章,经理。

原告王青利与被告牟振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应当按照民诉法的规定有明确的被告,但其诉请的被告牟振强具体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万淑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12元,全部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柏爱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付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