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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6执797号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与吴长海、王科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吴长海,王科兰,郑仰斌,邢开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6执797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住所地:山亭区府前东路21号。

负责人:张全,行长。

被执行人:吴长海,农民。

被执行人:王科兰,农民。

被执行人:郑仰斌,农民。

被执行人:邢开运,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山商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长海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贤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桂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