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1执310号
申请执行人:王亚会,男,42岁。
被执行人:吴文才,男,46岁。申请执行人王亚会与被执行人吴文才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5)蛟民二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被告吴文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亚会承揽报酬116,000.00元。案件受理费3,060.00元,由被告吴文才负担。申请执行人王亚会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查询吴文才无房屋、存款登记信息,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在长春市车辆交易管理中心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吴文才所有的车号为吉AV91**小型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初艳忠
代理
审判员 郑佳君
代理
审判员 高 健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鲍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