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802执305号

XX与李勤、李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李勤,李伶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305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551981********,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回龙路**号。被执行人李勤,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80********,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城墙路***号。被执行人李伶,女,1983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021983********,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场路四巷***号。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李勤、李伶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1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0万元,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实,被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李勤、李伶分别系妹夫、妹妹关系,被执行人李勤为逃避债务,早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李伶与其小孩一道随父母居住生活,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此,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永红

审 判 员  袁义平

代理

审判员  宋宏学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庆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