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305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551981********,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回龙路**号。被执行人李勤,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80********,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城墙路***号。被执行人李伶,女,1983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8021983********,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场路四巷***号。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李勤、李伶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1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0万元,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实,被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李勤、李伶分别系妹夫、妹妹关系,被执行人李勤为逃避债务,早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李伶与其小孩一道随父母居住生活,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此,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永红
审 判 员 袁义平
代理
审判员 宋宏学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庆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