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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3执136号之六

田玉扇与梁国庆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玉扇,焦作市科力达科技有限公司,梁国庆,王素琴,刘文利,刘永刚,司方方,梁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3执136号之六申请执行人田玉扇,女,1965年8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焦作市科力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国庆,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梁国庆,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素琴,女,1963年8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文利,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永刚,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司方方,女,1980年10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梁坤,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田玉扇申请执行焦作市科力达科技有限公司、梁国庆、王素琴、刘文利、刘永刚、司方方、梁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焦作市科力达科技有限公司及司方方提出执行异议,现正在审查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 健

审 判 员  贾慧贤代

审判员  陈建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