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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执恢19号

张某与于某甲、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于某甲,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90年9月29日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于某甲,女,1990年1月23日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于某乙,又名于东升,男,1987年10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某申请执行于某甲、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查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华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军平

审判员  闫春芝

审判员  刘龙飞

二0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二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