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90年9月29日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于某甲,女,1990年1月23日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于某乙,又名于东升,男,1987年10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某申请执行于某甲、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查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华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军平
审判员 闫春芝
审判员 刘龙飞
二0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二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