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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2067号

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全椒县荣华家电商场、侯圣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全椒县荣华家电商场,侯圣兰,余荣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2067号

原告: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儒林路44号。

法定代表人:梁前锋,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兴玲,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华,该行员工。

被告:全椒县荣华家电商场,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湘水西路新华居委会楼下门面房。经营者:侯圣兰,女,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六镇镇白酒街道北街**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侯圣兰,身份信息同上。

被告:余荣华,男,1963年5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诉被告全椒县荣华家电商场、侯圣兰、余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3元,减半收取246元,由原告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文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汤广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