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2067号
原告: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儒林路44号。
法定代表人:梁前锋,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兴玲,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华,该行员工。
被告:全椒县荣华家电商场,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湘水西路新华居委会楼下门面房。经营者:侯圣兰,女,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六镇镇白酒街道北街**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侯圣兰,身份信息同上。
被告:余荣华,男,1963年5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诉被告全椒县荣华家电商场、侯圣兰、余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3元,减半收取246元,由原告全椒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文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汤广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