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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民初963号

原告李宝库与被告刘佳华、洪泽林、付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宝库,刘佳华,洪泽林,付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民初963号

原告:李宝库,男,1953年8月1日生,满族,住开原市庆云镇南顺街一委七组。

被告:刘佳华,男,52岁。住开原市庆云镇老虎头村。

被告:洪泽林,男,住开原市庆云镇兴隆台村。

被告:付坤,男,住开原市庆云镇兴隆台村。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库与被告刘佳华、洪泽林、付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纪广宇

代理

审判员  薛立春

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孟庆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