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民初963号
原告:李宝库,男,1953年8月1日生,满族,住开原市庆云镇南顺街一委七组。
被告:刘佳华,男,52岁。住开原市庆云镇老虎头村。
被告:洪泽林,男,住开原市庆云镇兴隆台村。
被告:付坤,男,住开原市庆云镇兴隆台村。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库与被告刘佳华、洪泽林、付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纪广宇
代理
审判员 薛立春
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孟庆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