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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民特12号

张秀云与李孟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张秀云,李孟明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03民特12号

申请人:张秀云,女,汉族,1935年7月1日出生。

被

申请人:李孟明,男,汉族,1928年3月3日出生。代理人:李亚林。申请人张秀云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孟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秀云称,张秀云与李孟明系夫妻关系。李孟明自2010年以来,老年痴呆现象越来越严重,经医院诊断为小脑萎缩,现已神志不清,生活不能自理,故向法院申请依法宣告李孟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张秀云为李孟明的监护人。李孟明称,同意张秀云的申请事项。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李孟明,男,汉族,1928年3月3日出生,洛阳市西工区人民西路1号院国贸大厦1单元1901号,身份证号××。根据洛阳鸿诚百文有限责任公司及安徽省太和县五星镇刘关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李孟明与张秀云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三个子女,分别为李亚峰、李亚林、李红燕,李孟明父母早已去世。李亚峰于2013年1月26日去世。洛阳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中李孟明的诊断意见为:1.脑梗塞、小脑萎缩;2.老年痴呆。诉讼过程中,张秀云申请对李孟明目前的精神状态及其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委托事项进行了鉴定,并出具洛精益司鉴所(2016)精鉴字第153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李孟明目前的精神状态为××;2、无民事行为能力。审理中,李孟明的代理人李亚林同意张秀云的申请事项。

本院认为,洛精益司鉴所(2016)精鉴字第153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真实有效,且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对该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另,张秀云为李孟明的配偶,且李孟明的代理人同意由张秀云做为李孟明的监护人,故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李孟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张秀云为李孟明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刘 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乔晓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