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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初3796号

刘新、徐程程等与梁中林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新,徐程程,梁中林,王介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3796号

原告:刘新,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

原告:徐程程,女,198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址同上,与原告刘新夫妻关系。

被告:梁中林,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王介勤,女,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址同上,与被告梁中林夫妻关系。

原告刘新、徐程程诉被告梁中林、王介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新、徐程程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新、徐程程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新、徐程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徐程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783元,由原告刘新、徐程程负担。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意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