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3796号
原告:刘新,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
原告:徐程程,女,198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址同上,与原告刘新夫妻关系。
被告:梁中林,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王介勤,女,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址同上,与被告梁中林夫妻关系。
原告刘新、徐程程诉被告梁中林、王介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新、徐程程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新、徐程程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新、徐程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徐程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783元,由原告刘新、徐程程负担。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意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