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27民特3号
申请人:张占国,男,1951年12月30日生,汉族。
申请人:王秀珍,女,1950年9月24日生,汉族。申请人张占国、王秀珍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占国、王秀珍称,被申请人张晓乐,男,1980年3月20日生,河南省宜阳县白杨镇东庄村人,农民。身份证号:××。申请人张占国、王秀珍与被申请人张晓乐系父子、母子关系,因被申请人张晓乐于2010年8月10日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为此,特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张晓乐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张晓乐,男,1980年3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宜阳县白杨镇东庄村,原住河南省宜阳县白杨镇东庄村。身份证号:××。系申请人张占国、王秀珍之子。2010年8月10日张晓乐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张占国、王秀珍申请宣告张晓乐死亡后,本院于2015年9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张晓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晓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晓乐自2010年8月10日离家出走至今已经六年,未与家人联系,虽经其家人多方寻找,法院在报纸上公告查寻,公告期满,仍下落不明。申请人张占国、王秀珍系被申请人张晓乐之父母,申请宣告张晓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张晓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艳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翼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