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23执1396号之二

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国彬、张亚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新发,曾召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3执13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志宏,系理事长。被执行人刘新发,住开鲁县。被执行人曾召芝,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6)民督字9号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刘新发、曾召芝在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户,划入开鲁县人民法院执行专用帐户。以上划拨款项所需手续费用亦从被执行人的账户内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大全

二0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