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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执389号

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郭纪伟、王所、陈朝海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纪伟,王所,陈朝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7执389号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校争,理事长。被执行人郭纪伟,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所,男,1966年4月6瑞出生。被执行人陈朝海,男,1953年9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本院(2015)汝民金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0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给付金钱26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汝民金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退出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有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红宾

审判员  徐全福

审判员  王 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