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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3民初字第2387号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峡县分公司与赵云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峡县分公司,赵云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字第2387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峡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红晓,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黎,西峡县众信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赵云飞,女,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峡县分公司诉赵云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峡县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系原告自愿提出,且又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峡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峡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秀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