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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6执769号之三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与王燕、袁德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王燕,袁德成,褚维维,武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6执76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住所地:市中区青檀中路136号。

负责人:闫友田,行长。

被执行人:王燕,城镇居民。

被执行人:袁德成,城镇居民。

被执行人:褚维维,城镇居民。

被执行人:武刚,枣庄学院教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山商初[西集]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刚的银行存款2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龙海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桂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