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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10641号

臧先沿与赵建华、青岛中润联合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臧先沿,赵建华,青岛中润联合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0641号原告臧先沿。委托代理人刘立菲,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建华。被告青岛中润联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保税区天智国际展示交易中心A201。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号*号楼*层。法定代表人李培义,经理。

原告臧先沿与被告赵建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应当按照民诉法的规定有明确的被告,但其诉请的被告青岛中润联合物流有限公司具体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臧先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7元,全部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柏爱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付 斌 来源:百度搜索“”